(2017)黔0302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先杰、罗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杰,罗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刑初456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先杰,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2008年11月5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舒宏禄,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瑶,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罗英,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先杰、罗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英、谢先杰及其辩护人舒宏禄、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先杰、罗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2017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先杰、罗英伙同吴忠先(另处理)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瑞鑫大厦9楼905室内介绍、容留卖淫女祝某某、文某与嫖客李某、何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罗英处扣押避孕套十六个。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先杰、罗英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祝某某、文某、李某、何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协议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先杰、罗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先杰、罗英相互预谋,相互配合,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谢先杰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先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结合被告人罗英与被告人谢先杰共同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况,认为对被告人罗英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量刑时依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谢先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先杰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谢先杰判处刑罚及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罗英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先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避孕套十六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友灵人民陪审员 何成伟人民陪审员 刘维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