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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字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嫩江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树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丽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字1676号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涛,职务经理。被告孙树林,男,汉族,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丽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树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