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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夕秀与张新民、马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秀,张新民,马香梅,陈晓昌,陈某,张风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186号原告:王夕秀,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民,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栾,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香梅,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陈晓昌,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马香梅(陈某之母),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办赵家官庄村***号。被告:张风英,女,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瑜,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夕秀与被告张新民、马香梅、陈晓昌、陈某、张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王夕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夕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夕秀负担。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