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753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乐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