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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金德、苏翠莲等与杨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德,苏翠莲,杨丽娟,厦门住馨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382号原告:李金德,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翠莲,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杏兰,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娟,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厦门住馨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坪山路13号之十四。法定代表人:黄承斌。原告李金德、苏翠莲与被告杨丽娟、厦门住馨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德、苏翠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丽娟、厦门住馨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金德、苏翠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德、苏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金德、苏翠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