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执字第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永清与胡子且合同诈骗涉案退还赃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清,胡子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永清,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胡子且,男,彝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薛永清与胡子且合同诈骗涉案退还赃款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胡子且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子且退还涉案赃款,但被执行人胡子且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子且在德昌县西环路二段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子且所有坐落于德昌县西环路二段的住房一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房屋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