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055号原告:青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忠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联方,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俊嵋,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瑞,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青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唐瑞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唐瑞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唐瑞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唐瑞的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唐瑞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