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文江与张鲁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江,张鲁明,张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718号原告郭文江,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李广耀,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鲁明,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媛,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郭文江与被告张鲁明、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14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已查明,原告郭文江提起本案诉讼前,被告张鲁明已死亡,并已于2016年9月22日注销户口。原告在本案中将已经死亡的张鲁明列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