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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秋梅与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补助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梅,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秋梅,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曹印国。申请执行人李秋梅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运输实业股份合作公司补助金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绿劳人仲裁字[2017]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亡补助金623,900.00元、丧葬补助金30,51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及车辆,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正在破产清算中,暂不要求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