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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士军与岳媛、侯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军,岳媛,侯志军,王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9314号原告:徐士军,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岳媛,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侯志军,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沭阳县。被告:王卫,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徐士军与被告岳媛、侯志军、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媛、侯志军、王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岳媛、侯志军归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王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岳媛与被告侯志军系夫妻关系。被告岳媛向原告借款75000元,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卫签字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借故拖延,至今未付。被告岳媛、侯志军、王卫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岳媛欠原告借款75000元,由被告岳媛于2017年3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到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被告王卫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被告岳媛未能还款,原告因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岳媛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王卫之间的保证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合同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岳媛欠原告借款75000元,由被告岳媛出具的借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岳媛归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卫为被告岳媛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直到全部款还清为止,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被告王卫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王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岳媛与侯志军系夫妻关系,仅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对该结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本院现无法确定,故对其要求被告侯志军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岳媛、侯志军、王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士军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王卫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徐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8元,由被告岳媛、王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秀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