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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360唐明洲与唐明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明洲,唐明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明洲,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明洋,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明洲因与被上诉人唐明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56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明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旭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