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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程方平与汤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方平,汤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程方平,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杨君,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系程方平之妻。被执行人:汤国平,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方平与被执行人汤国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方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6民初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