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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19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连梅、李喜乐等与覃大豪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梅,李喜乐,李季南,李姆玉,覃大豪,符秀兰,陆某,覃晓倩,覃靖童,覃丽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953号之三原告:谢连梅(曾用名李姆勒),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李喜乐(曾用名李希勒),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李季南,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李姆玉,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脱、黄丽柏,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大豪,男,1952年2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符秀兰,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覃大豪、符秀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靖西市。被告:覃晓倩,女,2005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靖西市。法定监护人:陆某,系覃晓倩母亲。被告:覃靖童,女,2013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法定监护人:陆某,系覃靖童母亲。被告陆某、覃晓倩、覃靖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响,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覃丽英,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连梅、李喜乐、李季南、李姆玉与被告覃大豪、符秀兰、陆某、覃晓倩、覃靖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谢连梅、李喜乐、李季南、李姆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连梅、李喜乐、李季南、李姆玉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连梅、李喜乐、李季南、李姆玉撤诉。本案受理费9168元,免交。原告已预交的保全费22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裕康审 判 员  王彦力人民陪审员  黄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