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德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祥,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于2015年8月24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7时,被告人何德祥先后窜至宁德市蕉城区被害人兰某、钟某1房屋,使用钢筋撬门锁,均无法撬开门锁便逃离现场。当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何德祥在宁德市蕉城区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德祥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德祥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7时,被告人何德祥窜至宁德市蕉城区被害人兰某房屋前大门,使用钢筋撬门锁,因无法撬开门锁便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何德祥又窜至被害人钟某1房屋后门,使用钢筋撬后门锁,因无法撬开欲逃离现场,被钟某2发现并与被害人兰某报警。当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何德祥在宁德市蕉城区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时查明,被告人何德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与前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于2015年8月24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德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钟某1陈述,证人钟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何德祥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2009)罗刑初字第90号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连刑初字第270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902刑初342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德祥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德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德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德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蕊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