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某福犯强迫交易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285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琼9021执285号被执行人何某福,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某福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由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崭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陈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俊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审核:冯飞撰稿:吴崭平校对:黄俊杰印制:黄俊杰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29日印制(共印2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