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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泽阳与胡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泽阳,胡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628号原告:季泽阳,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胡文博,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泽阳与被告胡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泽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季泽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泽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季泽阳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