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伯昌与孙鸣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伯昌,孙鸣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311号原告卢伯昌,男,满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被告孙鸣霄,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伯昌诉被告孙鸣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伯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伯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