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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伯昌与孙鸣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伯昌,孙鸣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311号原告卢伯昌,男,满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被告孙鸣霄,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伯昌诉被告孙鸣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伯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伯昌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