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40号原告:朱某,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群众,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某,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黄山市首康医院职工,群众,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