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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雪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阜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飞,男,1983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4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6��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阜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飞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玉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陈雪飞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小型轿车,该车行驶至阜康市天山街路口(原市政府)100米处被阜康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查获。经鉴定,血液检出乙醇含量150mg/100ml。另查明,被告陈雪飞于2016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雪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雪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判决宣告以前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陈雪飞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阜康市邮政局门口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雪飞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0mg/100ml。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提取血样照片、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委托表各一份,证明被告人陈雪飞在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将血液样本委托鉴定的事实。二、现场指认照片六张,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驾车行驶路线及道路基本情况。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明×××小型轿车所有权人为XX华,被告人陈雪飞无驾驶资格。四、证人马某证言一份,证明2016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雪飞饮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三份,证明2016年1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雪飞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的事实经过。六、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份,文号【2016】毒检字第495号,证明被告人陈雪飞血液中检出乙醇150mg/100ml。七、查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陈雪飞无自动投案情节。八、(2016)新23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陈雪飞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九、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人陈雪飞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雪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雪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雪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雪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本院(2016)新23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雪飞宣告缓刑的执行,与本判决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冷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