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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娟与秦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秦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秦薇,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薇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渝0117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依该民事裁定书:“经结算,截止2017年2月1日,秦薇尚欠刘娟借款本金32000元,无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秦薇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和工资收入,但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处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对该房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6700元左右,愿意用每月工资中的4000-5000元还款。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回执、网络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薇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偿还借款的义务。如未履行,应当强制被执行人秦薇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秦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秦薇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勇审判员  张安国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鳗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