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905号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木瓜铺村达州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陈红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桃,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由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达州市天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