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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鄢清、刘臣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清,刘臣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鄢清,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刘臣太,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清与被执行人刘臣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电话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