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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方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方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方彬,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7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6日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方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方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董方彬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安图县安二线93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方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9mg/100ml。被告人董方彬系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方彬在开庭被告人董方彬的供述和辩解;延边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方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方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方彬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董方彬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方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