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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圣发道16号108室。法定代表人:石利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睿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C001。法定代表人:郭晨星。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78660.50元、违约金2239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5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