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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艾雪与被告王命江、西安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雪,王命江,西安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艾雪,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三爻村军警路公安局家属院内养生美容院负责人,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军警路警苑新区2号楼202室。被告:王命江,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东城新一家新市社区*楼门面房。被告:西安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东城新一家新市社区一楼门面房。原告艾雪与被告王命江、西安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1700元(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2017年3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命江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被告以帮原告购买优惠商品房为由,向原告收取100000元,后称未购得商品房,借该10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于2015年6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后向原告偿还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无果,无奈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明,被告王命江、西安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不在西安市灞桥区辖区内,故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事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艾雪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此案应移送至原告艾雪经常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乙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