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以祥、汪泽珍、汪和云、朱艳芬、朱学涛与吴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以祥,汪泽珍,汪和云,朱艳芬,朱学涛,吴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朱以祥,男,1938年5月3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祥云县祥城镇。申请执行人汪泽珍,女,1944年4月5日生,汉族,文盲,居民,住址同朱以祥。申请执行人汪和云,女,1967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址同朱以祥。申请执行人朱艳芬,女,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护士,住址同朱以祥。申请执行人朱学涛,男,1993年11月7日生,汉族,大学在读,住址同朱以祥。被执行人吴毅成,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关于朱以祥、汪泽珍、汪和云、朱艳芬、朱学涛与吴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29民终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以祥、汪泽珍、汪和云、朱艳芬、朱学涛于2017年3月6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吴毅成支付给朱以祥、汪泽珍、汪和云、朱艳芬、朱学涛因朱寿堂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同)151531.0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毅成承担1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毅成承担1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查询吴毅成银行存款、车辆,查询房产,于2017年8月25日前分四次共计交款3200元。剩余部分由于被执行人吴毅成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华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