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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普明与济源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李书国、王文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9001执1109号被拘留人:李书国,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刘普明与济源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李书国、王文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书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李书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