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普明与济源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李书国、王文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9001执1109号被拘留人:李书国,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刘普明与济源市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李书国、王文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书国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李书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