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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王卫林,陈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09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66430。法定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子政路135-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71775。法定代表人陈巧玲。被执行人:王卫林,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陈巧玲,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王卫林、陈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1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4万元,被执行人王卫林、陈巧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卫林、陈巧玲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高圳路33幢10号、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5幢2号的房产在161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王卫林、陈巧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王卫林、陈巧玲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卫林、陈巧玲名下有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高圳路33幢10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2**号】的不动产,已被本院司法拍卖,拍卖得款521万元。坐落在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5幢2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土地证号:永国用(2010)第37**号】的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司法拍卖,本案分配到款6799900元。被执行人王卫林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20幢1802室的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置,余款已在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该车已被注销不能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卫林、陈巧玲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品泰工贸有限公司、王卫林、陈巧玲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冻结、扣划。综上,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1185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6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