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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海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24号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杜艳恒,董事长。被告:海梅,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二连浩特市恒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吴圆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谷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