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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唐汇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汇雄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汇雄,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门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6年10月20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汇雄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2017)湘07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汇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农历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汇雄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湖南省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金钣山村5组“张家湾”山林及泉坪村1组“岩凸”、“板粟坡”山林,使用铁夹子猎捕林某3只、斑羚2只、猕猴1只。3只林某的麝包被唐汇雄卖给印某等人,得赃款11500元。经鉴定,斑羚、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某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唐汇雄的后爸,他家冰柜里的四腿野山羊肉、一袋獐子毛等都是是唐汇雄搞的,听唐汇雄自己说搞了5只獐子,其中2只母的,3只公的,3个麝包卖给印某2个,一个7000元、一个2000元。他看到唐汇雄在家里的浴室给獐子脱毛有三四次,每次就是一只。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她和唐汇雄生活在一起,唐汇雄搞野生动物是用铁夹子夹的,搞了一只野山羊、一只猴子,野山羊肉分成四腿冻在她家的冰柜里,猴子被拴在羊栏里,唐汇雄还搞了几只獐子,跟印某(又名“印新海“)卖过两个麝包,一个卖了7000元,一个卖了2000多元,跟万某2卖了一个麝包,只得2200元,钱没给齐。3、证人印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他听彭某讲唐汇雄搞的有麝包,就在唐汇雄手里买了2个麝包,大的花了6800元,后以1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1,小的2500元,自己留着用来泡酒。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8月份,印某租他的摩托车去金钣山村找唐汇雄,当着他的面交易一个麝包,印某给唐汇雄2500元现金。5、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他花11000元从印某手上买了个麝包用来泡药酒治疗风湿病,钱是在信用社取的。6、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明他村的唐汇雄搞野生动物说有麝包,2015年农历七八月份,他介绍卖给了国税局退休的唐副局长一个麝包,只给了唐汇雄2200元现金,还欠400元。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唐汇雄因得肝癌大概于2015年农历八九月份买过麝香作药引子。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黄某家里查获一只活猴子,还有冰冻的野山羊肉,从唐汇雄家里搜出冰冻的野山羊肉、獐子毛发及捕猎的工具,对捕猎现场进行了查看,被告人对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及捕猎工具进行了指认。9、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明印某提供其从唐汇雄处买的麝包,宋某1提供其从印某处买的麝包及从银行存折取款支付印某的情况。10、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的野生动物及捕猎工具的种类、数量等情况。1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唐汇雄、黄某处查获的动物及动物物品经鉴定为2头斑羚、1头猕猴、林某数量不确定(1头以上);林某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斑羚和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宋某1、印某提供的动物物品经鉴定为麝香囊及麝香,所属动物物种为林某,数量分别为一只,林某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2、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林权证,证明壶瓶山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告人捕猎地点位于壶瓶山自然保护区。1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证明猕猴、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麝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石门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明石门县人民政府已通告壶瓶山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禁止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5、证人、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各自的身份信息。16、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17、被告人唐汇雄的供述,证明2015年农历2月2016年9月期间,他在壶瓶山自然保护区内金钣山村5组的张家湾山林及泉坪村1组的“岩凸”、“板栗坡”山林,使用铁夹子捕获了5只獐子,2只母的,1只公的,其中1只母的他放了,他是在家里浴室给獐子脱的毛,獐子的毛被他用袋子装着冰冻在冰柜里,3只公的有3个麝包,其中卖给万某2介绍的一个人,得2200元,还有400元没给,卖给印某2个麝包,大的6800元,小的2500;捕获2只野山羊,已各分成四腿肉,分别冻在他家和黄某家的冰柜里;捕获1只活猴子,拴在黄某家羊栏里。他知道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王祖坦捕杀野生动物坐牢了,晓得獐子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他没有办理特许猎捕证。原审认为,被告人唐汇雄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汇雄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汇雄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唐汇雄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汇雄在湖南壶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汇雄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汇雄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上诉人唐汇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某3只,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属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朱建明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