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与常州苏莱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州苏莱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涵柏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997号原告: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2组南村94号。法定代表人:蒋永刚。原告: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富越盈座903室法定代表人:蒋青伟。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飞扬、何丽娜,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苏莱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16幢01号。法定代表人:郭琦。被告:常州涵柏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兴镇路。法定代表人:陈伟。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明明、邱影,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苏莱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涵柏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友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长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