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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王宏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王宏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77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二楼。负责人:单培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妤,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宏辉,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王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