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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振朋与姜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朋,姜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574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朋,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志波,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高振朋与被执行人姜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振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7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