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孔凡忠、孔宁等与王建军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忠,孔宁,王建军,深圳市恒道创展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明辉,蒋铁,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669号原告:孔凡忠,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孔宁,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恒道创展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告:张明辉,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蒋铁,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第三人: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谏。原告孔凡忠、孔宁诉被告王建军、深圳市恒道创展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明辉、蒋铁、第三人深圳市理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孔凡忠、孔宁于2017年8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忠、孔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春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凌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