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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龚祖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龚祖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89137J。负责人:杨俊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复生,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龚祖会,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被告龚祖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祖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龚祖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银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