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清华、孙罗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华,孙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23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朱清华,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天门市。2011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孙罗贵,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15年11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间,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分分合合,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盗窃作案9起,盗窃锌合金共计16块。其中被告人朱清华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锌合金10块;被告人孙罗贵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锌合金14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8日、19日,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孙罗贵先后四次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一楼车间料房,盗窃锌合金8块,藏匿于被告人朱清华宿舍。2.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朱清华先后二次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一楼车间料房,盗窃锌合金2块。3.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孙罗贵先后二次到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一楼车间料房,盗窃锌合金4块。后将其中1块锌合金交给被告人朱清华,该块锌合金已被追回。4.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孙罗贵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一楼车间料房,盗窃锌合金2块。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于2017年4月25日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罗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朱清华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34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扣押、称重、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盗窃公民的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清华盗窃作案6起,被告人孙罗贵盗窃作案7起,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清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清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罗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清华、孙罗贵退出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三十四元和一千元,发还给被害单位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云祥五金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