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敏、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敏,王东风,蔡军,王小生,毛文敏,王建峰,金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叶敏,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王东风,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蔡军,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王小生,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毛文敏,女,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王建峰,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金红霞,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叶敏与被执行人王东风、蔡军、王小生、毛文敏、王建峰、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636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