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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君山与陈斌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君山,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朱君山,男,195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工业园澳森木业赤壁有限责任公司宿舍。被执行人:陈斌,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君山与被执行人陈斌合伙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前期协议约定义务。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