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翡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翡翡,崔永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翡翡,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永刚,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赵翡翡因与被申请人崔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06民初1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翡翡申请再审称,1、本案为一起连续发生的多个交通事故中的最后一起事故,在我与被申请人崔永刚发生交通事故前,崔永刚运营车辆就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并造成运营车辆前部受损,故不应当由我承担崔永刚的全部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2、原审对崔永刚提出的赔偿金额认定依据未经审核即给与支持,原审中崔永刚提供的两份承包金的证据前后矛盾,原审未经核实即采用了对申请人不利的标准;3、本次诉讼存在遗漏被告情况,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和交强险,原审对申请人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请求不予理睬;4原审剥夺申请人举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要求撤销(2017)京0106民初15188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赵翡翡关于其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不予追加以及剥夺其举证权利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认为本案涉及连环事故不应由其一人承担承包金及误工费的主张,原审在处理过程中已经考虑上述情节并对崔永刚主张的损失予以酌减,该处理并无不当,赵翡翡以此要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赵翡翡主张崔永刚提供的承包金证据存在矛盾法院未予审核一节,因上述证据均当庭出示并质证,赵翡翡并未就此提供反证,其认为法院未予审核即认定的主张缺乏依据,以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赵翡翡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翡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晶晶审判员 米利民审判员 杨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亚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