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洪彬与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机砖厂、张国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彬,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机砖厂,张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彬,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机砖厂。负责人张国臣,厂长。被执行人张国臣,男,汉族,1949年11月17日生,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于洪彬与被执行人德惠市菜园子镇张家沟机砖厂、张国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160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 天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