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福明与陈寿康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福明,陈寿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福明。被执行人陈寿康。申请执行人钱福明与被执行人陈寿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05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陈寿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钱福明承包款2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6400元。案件受理费8032元,由原告钱福明负担2008元、被告陈寿康负担6024元。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494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50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义务,亦未能申报财产。本院另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寿康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陈寿康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某处房产,本院遂于2017年4月10日对上述房地产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9日止,但因上述房地产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XXX**的小汽车,本院遂于2017年4月12日对上述车辆轮候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11日,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故暂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陈寿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2017年8月2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载明:一、被执行人陈寿康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付申请人5万元,余款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二、申请执行费5067元由被执行人陈寿康承担,并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交纳至法院。三、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苏05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05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力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