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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代忠贵与杨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忠贵,杨秀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88号原告:代忠贵,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电工,住遵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形余,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英,女,生于1940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代忠贵诉被告杨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代忠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忠贵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忠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忠贵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