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忠毅、张招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忠毅,张招宝,何海明,詹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忠毅,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张招宝,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何海明,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被执行人:詹丹燕,女,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本院受理张招宝、秦忠毅申请执行何海明、詹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海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52栋二单元901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何海明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52栋二单元901室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8月26日10时至2017年8月27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邹志强(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K4244于2017年8月26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52栋二单元901室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072766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52栋二单元901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4)靑民二初字第59号;续封案号:(2015)靑执字第138号);二、将江西省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52栋二单元9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邹志强(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邹志强(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伏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