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与朱洪丹、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朱洪丹,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2369号原告: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张丽霞,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系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丹,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志,系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朱洪丹、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货款402263.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朱洪丹在承建营口海航华府工程项目中,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砖共计852263.60元,已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402263.3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朱洪丹未答辩。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朱洪丹共同合作供应营口海航华府项目的工程用砖,双方于2016年10月2日签订《合同》,甲方为被告朱洪丹、乙方为原告,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二并1.60元/块,二条1.15元/块,一并1元/块,一条0.85元/块,白板0.21/块,此价格为乙方将货物送到指定海航工地含运费不含税价格;结算约定为截止2016年10月2日,乙方已为甲方提供货物总额为342,950元,甲方应于三日内为乙方结算拾万元;十月十日甲方再次给付乙方贰拾万元,余款计入下次结算;十月十一日乙方继续供货,以后供货累计达到拾万元结算一次,如若甲方拖延结算,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直到甲方结清货款为止,并且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购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海航华府项目砌筑结束,结清全部货款;双方信守合同,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发生争议,由盖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双方约定的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营口海航华府项目工地送砖,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料单》。原告向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供应工程用砖总计金额为844,263.30元,被告朱洪丹给付原告砖款44.2万元,尚欠原告402,263.30元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合同、发收料单、录音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洪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被告朱洪丹指定的地点送砖,被告朱洪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朱洪丹未及时给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洪丹给付所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被告朱洪丹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收货人,并且为原告出具了《收料单》,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朱洪丹支付了工程款,故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所欠被告朱洪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洪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欠款402,263.30元,并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所欠被告朱洪丹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4元,由被告朱洪丹、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