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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威与被申请人胡勇、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威,胡勇,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71号申请人:杨威,男。被申请人:胡勇,男。被申请人:程虹,女。申请人杨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勇所有的川KZ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杨威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码号牌川Z370**)及案外人杨克华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码号牌川ZK44**)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胡勇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码号牌川KZ38**)一辆;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杨威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码号牌川Z370**)一辆;三、查封登记在案处人杨克华名下的用于保全担保的小型普通客车(号码号牌川ZK44**)一辆案件申请费1034.00元,由申请人杨威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