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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张国阳、张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380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038。代表人:潘春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雄,男,该社职员。被告:张国阳,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云芳,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国忠,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群芳,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跃聪,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告张国阳、张云芳、张国忠、张群芳、张跃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本案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伟达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