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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822号原告:曹某,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