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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新平贪污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刑申55号何新平: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集宁铁路运输法院(2014)呼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呼铁中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任呼和浩特铁路局货运处技术设备科分管全局货运系统职工教育助理工程师期间,利用组织、举办2012年呼铁局货运系统秋季职工技术比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技术比武活动经费10580元。上述事实有呼铁局干部任免审批表、设备科工作职责、呼铁局技术比武通知、人行培训中心餐单、客人收费单、散客就餐帐单、餐费结帐单、销货凭证、证人证言、2012年秋季技术比武开资清单、你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予以证实,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0580元,构成贪污罪。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你应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