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奉节县峡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奉节县峡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528M。法定代表人:杨前禄,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光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冉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奉节县峡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万民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05150608R。法定代表人:郭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奉国土监字[2017]25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奉节县峡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于2016年7月开始在公平镇万民村四组(小地名:包家坨)占用集体土地1965.02平方米扩建粉条加工厂,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两栋,水泥场坪一块,所占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奉国土监字[2017]25号),责令奉节县峡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公文送达回证;3.营业执照;4.郭刚的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公文送达回证;7.违法案件调查报告;8.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9.案件现场勘测笔录;10.现场照片;11.奉节县2016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违法用地现状实测图;12.奉节县2016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实测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套合图。经听取意见,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均无异议,提出的主要问题是所占土地已调规,不属于基本农田;尽量补办手续,不拆除厂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奉国土监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奉国土监字[201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奉节县峡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欧 燕审 判 员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