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谢小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谢小韫,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小韫,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叶文,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谢小韫、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思三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千 百度搜索“”